兴仁街道办事处地方建材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待核验企业尚未认领山东省 · 东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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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览
兴仁街道办事处地方建材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的主体资料由平台根据已获准使用的信息整理。当前页面尚未提供企业确认的详细业务介绍。
企业可以申请认领,补充真实主营、产品服务及对外营业信息。
企业基本资料
- 主体名称
- 兴仁街道办事处地方建材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 主体类型
- 分支机构
- 经营状态
- 待核验
- 登记地区
- 山东省 东营市
- 登记地址
- 高新区
- 登记经营范围
- 个人所得税 1、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4号)的规定,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985】19号)的规定,以向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按7%的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 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地方教育附加按2%。,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1%的费率征收。,印花税 1.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对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0.3‰贴花。,房产税 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出租的房产为住房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下同)4%征收房产税;出租的房产为其他房屋的,按开票金额12%征收房产税。,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仅指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10】90号)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枣地税函【2010】165号)的规定,按开票金额的预征0.2%的企业所得税。除上述之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枣国税发【2016】9号)的规定,按开票金额的2%预征企业所得税。
登记范围不等于实际主营、库存或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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