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

待核验企业尚未认领山东省 · 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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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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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申请认领,补充真实主营、产品服务及对外营业信息。

企业基本资料

主体名称
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
企业
经营状态
待核验
登记地区
山东省 济宁市
登记地址
邹工商处字﹝2017﹞20号
登记经营范围
2017年5月11日、5月12日及6月14日,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人员对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人刘训雷进行询问,调查4台WTB-AC30V馈电保护器来源相关情况。经查明: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承认,他们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从乐清市渝北矿用电子有限公司进了4台WTB-AC30V保护器,进货价是每台3800元,4台总价15200元,双方有买卖合同。该局通过与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沟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清市渝北矿用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的4台WTB-AC30V馈电保护器确实是从乐清市渝北矿用电子有限公司进的货。2017年4月18日,当事人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将4台WTB-AC30V馈电保护器销售给兖矿集团,销售单价是每台4668.7元,4台的总价是18674.8元,因兖矿集团未给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结账就被淮南万泰厂家举报,所以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兖矿集团东滩矿仓库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存在假冒WTB-AC30V馈电保护器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对兖矿集团东滩矿分公司仓库里的4台WTB-AC30V馈电保护器填写的《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对WTB-AC30V馈电保护器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证据三、兖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提供的《关于微机保护测控系统配件的采购说明》一份,证明这四台保护器是从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购入的。 证据四、WTB-AC30V馈电保护器物资收到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销售给兖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五、 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有限公司寄售合同一份。证明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有限公司存在微机保护测控系统业务往来。 证据六、对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销售的4台WTB-AC30V馈电保护器填写的《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对WTB-AC30V馈电保护器进行查扣的事实。 证据七、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青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训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据十、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一、对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人刘训雷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委托人承认当事人将4台WTB-AC30V馈电保护器销售给兖矿集团的事实以及相关细节问题。 证据十二、乐清市渝北矿用电子有限公司与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证明乐清市渝北矿用电子有限公司与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产品销售事实。 证据十三、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对乐清市渝北矿用电子公司填写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一份,证明4台保护器是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从乐清市渝北矿用电子有限公司购入的。 证据十四、乐清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乐市监处字【2017】202号)。 证据十五、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材料、真假产品鉴别文件一份,证明产品的真假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17年7月3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邹工商听告(2017)20号《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产品的行为。

登记范围不等于实际主营、库存或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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