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顺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待核验企业尚未认领山东省 · 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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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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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申请认领,补充真实主营、产品服务及对外营业信息。
企业基本资料
- 主体名称
- 济宁市顺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主体类型
- 企业
- 经营状态
- 待核验
- 登记地区
- 山东省 济宁市
- 登记地址
- 济任市监处字﹝2019﹞5号
- 登记经营范围
- 经查:2019年1月14日山东天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通过电话联系了济宁市顺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意公司)业务员刘国良,在该公司订购了一批方管,同时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签订书面合同),1月15日顺意公司从淄博福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全公司)购进了两种型号的方管(分别为规格型号为80*80*3.75方管14件,28.37吨;80*80*3.5方管7件,12.99吨,共计21件,41.36吨,合计货款人民币160476.8元,含税,已付清,福全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开具了发票)并租借了一辆货车将这批方管直接送到了天华公司,天华公司收到货后通过转账付给顺意公司尾款人民币138000元,顺意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给天华公司开具了发票,发票显示总货款合计人民币168002.80元(含税)。
2019年1月24日天华公司员工对这批方管进行加工时发现方管表面存在裂痕,经打磨喷漆不能消除,随即联系顺意公司前来查看。顺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敦振和业务员刘国良经现场查看后确认情况属实。经刘国良和福全公司联系,2019年2月23日福全公司和”方管“原材料厂家—莱钢集团”银山型钢带钢车间“工作人员来到天华公司现场进行了查看,并抽取了1支并截取大约40公分长方管样品,现场出具了一张收条,抽取人写的是冯涛,带回厂家进行检测。2月28日”银山型钢带钢车间“出具了一份”质量承诺“,该车间认为该产品只是“表面质量感观较差,不会影响正常使用”。
2019年3月8日为了确认这批方管的质量,经顺意公司和天华公司口头协议,由顺意公司付检验费用,在存放上述方管现场随机抽取了3段方管样品送到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了检测。2019年3月11日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依据为GB/T700-2006、GB/T228.1-2010,送检方管规格型号为80*80*3.75,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天华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将顺意公司投诉举报到了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8、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到顺意公司和天华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在对天华公司车间内存放的上述方管检查时发现:方管表面确有裂痕存在,方管上面贴有的产品合格证标签已被撕掉,只留有“厚度3.75、合格、福全金属,北外环1999号、焊管”等残留字样,基本确定该方管为福全公司生产,但无法确认产品执行标准。2019年4月15日我局向福全公司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4月19日福全公司回复了我局,并向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说明中确认了上述方管为福全公司生产,产品标准依据GB/T6725国标执行。
2019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和顺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敦振、天华公司授权委托人季庆超同时在场情况下,对存放于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后陈村村东天华公司院内的型号为80*80*3.75、80*80*3.5方管进行了随机抽样,现场抽取了上述两种型号的方管各6支,每支长度1米,分别予以加封。其中两种型号方管样品各取3支用于备样,剩余3支用于检测。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加封的两种型号方管样品各取3支送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检验。2019年5月13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型号为80*80*3.75的方管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T6725-2017标准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TXZJ/QJ20190509076)。2019年5月15日我局分别向天华公司和顺意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结论双方均无异议。
据顺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敦振陈述并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证实,顺意公司经销的这批型号为80*80*3.75的方管是该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从福全公司购进的(已全部销售给了天华公司),共购进14件28.37吨,购进价合计人民币94892.76元,销售给天华公司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吨,销售价(货值)合计人民币99295元,进销差价人民币4402.24元,运输费用人民币3100元,实际所得人民币1302.24元,已交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质量申诉等案件批转表1份、投诉举报案件分派单1份、天华公司举报信材料1份21页(含涉嫌不合格方管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及转账记录打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本案来源及投诉方提供举证材料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顺意公司合法经营资格及巩敦振的个人身份;
3、顺意公司提供的“银山型钢带钢车间”质量承诺复印件1份、工资表复印件1份、业务员刘国良方管经销情况说明1份、与福全公司房朕聊天记录1份19页,证明银山型钢带钢车间现场对涉嫌不合格方管现场查验、确认情况及刘国良确为济宁顺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并和淄博福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朕为该批次方管处理情况进行联系沟通具体情况的事实;
4、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济任市监提供字〔2019〕工-5号)1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份、福全公司回复件1份16页,证明这批型号为80*80*3.75涉嫌不合格方管来源及执行标准情况的事实;
5、对巩敦振和季庆超做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3份、抽样记录1份,证明这批型号为80*80*3.75涉嫌不合格方管经营及现场抽检情况的事实;
6、巩敦振提供的进货发票、打款记录复印件4份、财务证明1份,证明顺意公司经销型号为80*80*3.75涉嫌不合格方管具体经营情况及涉嫌销售不合格方管产品货值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抽检照片打印件1份12页,证明现场抽检时具体情况的事实;
8、编号为TXZJ/QJ20190509076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这批型号为80*80*3.75方管经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T6725-2017标准检验不合格”及检验报告已送达投诉方和当事人的事实。
登记范围不等于实际主营、库存或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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