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祥建
待核验企业尚未认领山东省 · 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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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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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申请认领,补充真实主营、产品服务及对外营业信息。
企业基本资料
- 主体名称
- 于祥建
- 主体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经营状态
- 待核验
- 登记地区
- 山东省 济宁市
- 登记经营范围
-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13日从邹城市北宿镇一个散煤经营户那儿以660.00元/吨的价格购进民用散煤3.50吨,购进货值2,310.00元。2019年1月13日,当事人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道口村以800.00元/吨的价格销售出800.00斤上述民用散煤,销售货值为320.00元,实际收取300.00元,获利36.00元。2019年1月14日,当事人将剩余的3.10吨民用散煤在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销售时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2019年1月16日,收到移交的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人民政府环保事项处理单。处理单证实,2019年1月14日10时43分,镇环保站网格员接石桥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到达石桥镇前李村(石桥镇矿外路),现场见一位男性和一辆车号为鲁HK558D江淮牌轻型货车。货车上装有民用散煤、2个筐、1张铁锨、1个推车、1个台磅,该男性现场承认在石桥镇想销售民用散煤。经环保站工作人员现场认定该车销售的是民用散煤,不是环保清洁煤。将查获的车和该男性带到镇政府进一步了解销售民用散煤的情况,得知该男性名叫于祥建,其无法提供销售煤炭的合法手续。
二、2019年1月16日,当事人提供了其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鲁HK558D;所有人:于祥建;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品牌型号:江淮牌HFC1045P92K1C2V)复印件,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当事人停放在石桥镇人民政府院内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摄照片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确认,证实车牌号为鲁HK558D的车上拉有民用散煤,当事人现场介绍约有3.05吨。车上放有2个筐、1张铁锨、1个台磅和1个推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销售民用散煤的营业执照。
三、2019年1月16日,对当事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济北市监强字﹝2019﹞1号)证实对当事人停放在石桥镇人民政府院内的上述物品依法进行扣押的事实。
四、2019年1月17日,石桥镇人民政府环保站网格员提供了证明、提供了2019年1月13拍摄的当事人在石桥镇道口村销售民用散煤的现场照片、提供了2019年1月14日拍摄的当事人在石桥镇前李村销售民用散煤的照片以及拍照人和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实:
(一)2019年1月13日9时29分,按照石桥镇人民政府有关环保巡查工作要求,网格员在石桥镇道口村发现一个男的用一辆江淮牌轻型货车(车号:鲁HK558D)拉民用散煤销售,且已将民用散煤销售给该村的一个女的。网格员发现其销售的不是环保清洁煤后,当场制止其销售行为,并对其销售的现场进行了拍照。网格员规劝该男性在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只允许销售环保清洁煤,不允许销售其他类型的民用散煤,该男性听后就开车离开了道口村。
(二)2019年1月14日10时43分,网格员接石桥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到达石桥镇前李村(石桥镇矿外路),现场见一位男性和一辆车号为鲁HK558D江淮牌轻型货车。货车上装有民用散煤、2个筐、1张铁锨、1个推车、1个台磅,该男性现场承认在石桥镇想销售民用散煤。经环保站工作人员现场认定该车销售的是民用散煤,不是环保清洁煤,随将查获的车和该男性带到镇政府进一步了解销售民用散煤的情况。经确认该男性名叫于祥建,和2019年1月13日见到是同一个人用同一辆销售民用散煤。
五、2019年1月17日,在石桥镇人民政府环保站网格员陪同下,对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道口村董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并由董某对照片进行了确认,董某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实:
(一)董某家中存放有4袋民用散煤,不是石桥镇人民政府配卖的环保清洁煤。
(二)董某于2019年1月13日在一辆沿街叫卖的车上买的上述民用散煤。共购进了6袋,付给卖煤的人300.00元,购进的民用散煤已经烧了2袋。
(三)董某买煤时碰到石桥镇环保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当场规劝制止了卖煤炭人的叫卖行为。
(四)经董某现场辨认环保站网格员提供的当事人销售民用散煤现场的照片,董某证实是当事人销售给她的民用散煤。
六、2019年1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当事人证实其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购进民用散煤销售获取利润,于2019年1月13日从邹城市北宿镇一个散煤经营户那儿以660.00元/吨的价格购进民用散煤3.50吨,购进货值2,310.00元。2019年1月13日,当事人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道口村以800.00元/吨的价格销售出800.00斤上述民用散煤,销售货值为320.00元,实际收取300.00元,获利36.00元,剩余3.10吨。2019年1月14日,当事人称想到接庄镇要账,将剩余的3.10吨民用散煤用车拉着,途经石桥镇倪庙村时,用随车携带的喇叭播放销售煤炭的内容,路过石桥镇前李村被查获。
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相关证明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和对法律事实证明的能力。
登记范围不等于实际主营、库存或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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